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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部门发布《粤港澳大湾区“跨境理财通”业务试点实施细则》

发布时间:2024-01-24 发布单位
        1月24日,中国人民银行广东分行、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广东监管局等六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》等法律法规联合发布《粤港澳大湾区“跨境理财通”业务试点实施细则》,自2024年2月26日起施行。
  《实施细则》共八章六十八条,“跨境理财通”分为“北向通”和“南向通”,分别指粤港澳大湾区港澳投资者和内地投资者开立个人账户、汇入资金购买港澳销售机构和内地销售机构的投资产品。“北向通”跨境资金净流入额上限和“南向通”跨境资金净流出额上限均不超过“跨境理财通”业务试点总额度。目前,“跨境理财通”业务试点总额度暂定为1500亿元人民币。
  详细信息:https://law.wkinfo.com.cn/news/detail/NDAxMDAyMjQxNTk%3D?searchId=619fee5e38d84ae19effb360c5bf2162&q=&module=&childModule=al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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